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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公司的注册条件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前言:资产评估公司转让 资产评估公司收购
资产评估公司的注册条件

一、资产评估公司注册条件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2、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程序1、申请者向原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代理委托书》; 3、领取《企业登记代理委托书》,并到原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领取新营业执照。三、《资产评估公司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以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设立,还应当提交投资人身份证明。 境外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在审批机关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能够查询到的,视为合格投资者。 申请人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申请设立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其股权清晰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代理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后,应当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本人签署或者签章的确认意见。 审批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审批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申报人修改,重新申报。 申报人对不予通过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再次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不同理由。 依照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的其他情形,参照适用本细则关于"依法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过受理部门审查,直接进入评审环节: 1.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4.不适宜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项目; 5.不适宜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采购项目; 6.其他依法无需经过受理部门审查,可以直接进入评审环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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